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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治病规定

2014-10-18 11:17:30

  “气功大师”王林正在一步步走下神坛,7月30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的在线访谈中,该委综合监督局局长薛晓林回应了“气功大师”王林“气功治病”事件。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责成江西省进行调查王林是否涉及“气功治病”。针对使用医疗气功治疗疾病,原卫生部对此早有规定。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开展医疗气功

  自2000年7月10日起,卫生部正式实施《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也就是说,个体诊所、个人不能申请开展医疗气功,即使申请也不会受理。

  《规定》指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将“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规定》指出,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违法执业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均属于违法执业。

  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气功大师”王林若认定为违法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面临相应刑罚。(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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