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由本人用社保卡或现金结算。就医后参保人员要将有关医疗单据妥善保管。
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超出限额(限额为职工18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承担。
如果一年内门诊费用累计超过上述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超出部分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报销范围。符合规定的用社保卡结算或由用人单位汇总到区县医保中,心报销。
用人单位到区县医保中心给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参保人员的有关医疗单据,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有关医疗单据中包括;●医疗手册●处方底方●专用收据●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