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项发以下至脊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空处)。
缺盆之下 之中,长九寸。
胸围四尺五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
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为当。
两脾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歧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也)
腰围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相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挟脊一寸半,三行。挟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
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二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
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 ,腿弯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之文,论骨之长短,皆古数也。然骨之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为是。同身寸量法,详刺灸照检骨格图(佚)
照洗冤录尸格图(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