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惟编次先后略异。
九刺之要,官针最妙。
官者,谓用针时邪着①于针也。
平按:“九针之要”《灵枢》、《甲乙》作“凡刺之要”。
①“邪着”二字,萧本、仁和寺本均缺。今据盛文堂本补。
九针之宜,各有所为,长短大小②,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能移。病浅针深,内伤良肉,皮肤为 ;[平按:“ ”《灵枢》、《甲乙》作“痈”。]病深针浅,病气不泻,反为大脓。病小针大,气泻大疾,必后为害;病大针小,大气不泻,亦复③为败。夫④针之宜,大者大泻,小者不移。已言其过,请言其所施。
言九针之用,所宜各异,并言用法也。
平按:“大疾”《灵枢》、《甲乙》作“太甚”。“必后为害”《灵枢》作“疾必为害”,《甲乙》作“后必为害”。“大气不泻”《灵枢》作“气不泻泄”。“亦复为败”《甲乙》作“亦为后败”。
②“大小”,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作“小大”。
③“复”,盛文堂本作“后”。
④“夫”,人卫本注曰:《灵枢》、《甲乙》均作“失”。
⑤“间”,盛文堂本作“肉”,下无“内”字,盖涉下而误。仁和寺本缺“间”字(此处空一格)。
病在皮肤,无常处者,取以 针于病所,肤白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