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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山西省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4-10-18 11:18:22

  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八号公告:《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西省中医药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山西省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出台背景

  此次公布的《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山西省之所以要修订《条例》,基于以下3点。

  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既强调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又系统提出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把“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门作为单节列出。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强调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为中医药事业在新世纪新阶段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环境。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有关政策是中医药工作的首要任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正在加快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部分省份也相继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或新制定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原有的《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制定于2001年,距今已经12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从加快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政策的角度出发,亟待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修订。

  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的需要

  山西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是中医药资源大省,是公认的道地药材大省,历代名医辈出,名方荟萃,对中医药的发展产生了深厚的影响。从山西省实际来看,全省有中药材1116种,全国常用的67种大宗中药材中,产自山西的道地药材就有10多种,还有一批以龟龄集、定坤丹为代表的中药名品历经百年仍备受推崇。近年来,在山西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省中医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山西省中医药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11年,全国中医医院“三好一满意”经验交流会在山西召开,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钱没钱救命第一”、“孝道为先、医德至上”的理念和做法彰显医院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受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表彰和全行业认可,该院被中组部评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集体”。被大家称为“百姓院长”的原永和县中医院院长王学诗,荣获“白求恩奖章”,成为中医界获此殊荣的第一人。2012年,山西省举办首届“傅山中医药文化节”,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目前,山西省共有中医医疗机构208所,数量在全国排前3位。但与其他省份相比,山西是中医药大省,但还不是中医药强省,在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政策扶持力度、中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从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战略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各部门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更为迫切,亟待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修订。

  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中作用的需要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没有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当前,山西尚属欠发达地区,老百姓渴望得到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从这一点看,中医药大有可为。但立足实际,山西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仍然面临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条件落后、人才相对匮乏、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因此,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促进基层中医药工作发展,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显得十分迫切,亟待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修订。

  出台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是我国医学科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山西省是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医药资源优势显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山西省中医药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条例》按照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着重从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和任务、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使用中医药、规范中药管理和使用、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着眼于解决山西省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延伸、细化和补充,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山西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出台《条例》,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健康山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五大亮点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条。分别对发展中医药中的政府职责、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药与中药产业、教育与科研、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山西省中医药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条例》对山西省中医药工作发展什么、怎么发展、发展为什么做出了明确的回答。《条例》第二条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这一条系统阐述了山西省中医药工作的发展目标、实施路径和方法举措。发展的目标是“建设中医药强省”,实施路径是协调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构建“六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方法举措是坚持山西实际,走适合山西省中医药工作的发展道路,这个根本方法就是“保持、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这些表述强化了对山西省中医药工作的顶层设计,既有宏观指导性,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凸显了《条例》统领和促进山西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作用。

  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医药工作的促进和扶持力度

  《条例》修改紧紧立足于山西省中医药工作的实际,从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机构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强化基层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条款共有25条,约占全部条款的60%。这些条款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政府的领导、保障和监督职责,强化了政府责任,为山西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条例》突出了政府在发展中医药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突出了政府在发展中医药工作中的主导责任,落实了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二,《条例》强化了中医药的经费保障力度。《条例》第三条规定:“并将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第三,《条例》强化了中医药工作的基层阵地。《条例》很好地贯彻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基层能力建设的要求,在第六条明确指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具有资质的中医药从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所)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抓住了基层这个根本和关键。

  进一步强化了中医药工作的管理体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健全了中医药的管理机构,确保中医药工作在县级层面有机构管、有人抓,抓住了山西省中医药管理不健全这个根本。

  进一步强化了中药在中医药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条例》单列第三章中药与中药产业,凸显了对中药产业发展的重视。一方面是体现中药产业的战略地位。《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药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延伸中药产业链,培育和发展中药特有品种和晋药品牌。”另一方面是加大了中药资源的保护力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加强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良种繁育。”第十七条规定:“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立中药信息库和特有、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 

  进一步遵循了中医药工作的规律

  长期以来,中医药因其完善的理论体系、独特的诊疗方法,在传承创新中有着自身的规律。要办好中医药的事,必须遵循中医药本身的科学规律。《条例》制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在促进中医药按其自身规律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人才培养方面,第二十三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作为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带徒授业”;在临床服务中,中药制剂是中医药特色在临床运用的具体体现,是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第十八规定“鼓励运用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研制中药制剂”。

  分三个阶段贯彻落实

  《条例》出台后,山西省卫生厅积极开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总体要求是: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并重,普遍要求与抓住重点并举,短期集中贯彻和长期执法相结合。将于近期开展以“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健康山西”为主题的学习贯彻活动。活动时间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活动内容分3个阶段进行,即学习宣传阶段、贯彻落实阶段和督促检查阶段。

  学习宣传阶段

  时间为3个月,2013年10月至12月。学习宣传《条例》与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相结合,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开展学习《条例》,义诊宣传,巡回演讲,中医药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通过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在全省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在深化医改和建设“健康山西”中推动中医药发挥更大作用。

  贯彻落实阶段

  时间为1年,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所承担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积极推进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细化。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在实践中深入研究中医药建设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真正让广大群众享受到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成果,享受到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

  督促检查阶段

  时间为3个月。2014年10月至12月。卫生行政部门将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加强督导,制定方案开展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条例》学习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

  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按照《条例》要求,山西省各级政府将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成立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认真履行发展中医药事业职责,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扶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将认真履行职责,紧紧抓住《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机遇,完善中医药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强化对中医药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健全和完善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工作,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繁荣中医药文化,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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